仁怀九仓查处3起违法钓鱼案件

编辑:admin 日期:2021-09-09 14:38:18 / 人气:

近日,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查处3起在禁渔区内违法钓鱼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对罗某等3人的违法钓鱼行为作出罚款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9月6日,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九仓河禁渔执法巡查工作中,发现罗某等3人在九仓河岩角塘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段内用鱼竿钓鱼,现场查获鱼竿3根、鱼篓3个、渔获物野生小白鱼20余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钓鱼行为,并通过拍照和录像锁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罗某等人在九仓河岩角塘饮用水源保护区河段内钓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罗某等人违法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并现场将渔获物全部放生九仓河,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场对3人的违法钓鱼行为作出罚款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法条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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