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碰到电鱼报警,警察该管吗?看看这些,就不信电鱼的还猖狂!

编辑:admin 日期:2020-02-22 10:52:13 / 人气:

有一天我无意间浏览一篇报道,说的是钓鱼的碰见电鱼的,报警希望公安部门能制止这种行为。看到这里忽然想起自己在工作中的一段经历,我就有一个疑问,电鱼行为警察应不应该管,能不能管。当然我也有自己的观点。
我曾经在基层派出所工作过,经常有钓友电话咨询我关于违规电鱼的问题,记得前年有一个派出所民警的同事咨询法制室,说黄河里有很多电鱼的,场面相当壮观,能和《洪湖赤卫队》相比,好几条船轮番上阵,看着就很是危险,问派出所能不能对这些人进行打击处理。
后来,有其他同志答复说,《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电鱼的行为由渔业部门进行处理,公安机关无管辖权。我听说此事后很是纠结。我想同事答复的也对,但个人感觉答复太迂腐,太书面化,也太绝对化,因为渔业部门的执法效果几乎没有,我也从来没有在当地听说过渔业部门处罚过哪起电鱼案,因为渔业部门在哪里,我都不知道,这样的答复相当于放纵那些电鱼的可恨之徒。
我认为:电鱼行为警察应该管,原因如下:渔业部门虽然是主管部门,但公安机关也不能坐视不管。电鱼的行为,属于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情节轻微的由渔业部门根据《渔业法》规定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但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刑事责任只能由公安机关追究。
电鱼的可能构成什么罪呢,我认为应该是“非法捕捞罪”。该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别的标准不说,仅第一条,就可以给那些电鱼的扣一顶涉嫌犯罪的帽子,只要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就应初查,初查就可以出面调查,很多情况下可能构不成犯罪,但不调查,就永远追究不了那些真正犯了罪的电鱼人。
如果调查的时候未能立案,就不能采取扣押渔船和电网的措施,但可以变通一下,渔船是合法物,电鱼的工具是违禁品,对违禁品查扣,法律上既支持又是空白,我们也可以钻这个空子。审问一次给与震慑,其实这时候也不用考虑能不能处理,只要警察介入,就给电鱼的人一个震慑,结果不重要,过程很关键,具体办案民警的方式方法最重要,责任心是核心。
后来,我也和那个派出所民警沟通了,对方沉默了一会儿说“想管,但已经给报警的答复不能管了。”“答复是可以改的,再联系一下报警人,就说我们查查看,先把电鱼的工具给收了,具体操作再说,不要违法办案就行。”“嗯,行!”果然好哥们,有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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